塔影中学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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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11-14]

第一条  

通过办家长学校,密切学校与家庭之间的合作,推动学校素质教育向纵深发展,使家庭成为实施素质教育的一个阵地。面向21世纪,以学校为主导,以家长为主体,教师、家长双向主动,互相学习,确立现代人才观、素质教育观,取得共识,尽快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不断提高家庭主要成员对教育改革的认识,创造素质教育的大环境。

第二条  1、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在校学生中关心孩子成长,热心教育,热情支持学校工作的家长组成。 2、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提出建议,班主任老师、年级组推举产生,由学校发给聘书。3、校家长委员会原则上由每年级两名委员组成。4、委员会须聘请一位学校教师负责各委员之间,委员会与学校之间的联络组织工作。5、家长委员会成员的推举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全体委员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获知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权提出自己的相应意见。2、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学校应该在合理期限内答复。3、有权作为其它家长的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学校应该在合理期限内答复。4、在本家长委员会换届时,有推举和被推举权。 5、有权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全体委员需尽以下义务:1、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目标和培养目标,与学校同心协力培养孩子。2、积极参与、配合学校举行的重大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加强科学管理。3、有义务听取和反映家长们所关注的问题。协调家校联系,促进家校的相互了解和交流。向家长公开个人联系电话,接受他们的咨询和求助。4、有义务完成委员会布置的工作。5、有义务主动为学校的公益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精神或物质上的帮助和支持,发动家长共同解决办学中的困难。

第五条  1、家长委员会工作计划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制定。2、家长委员会工作计划须由2/3以上委员和学校共同讨论通过。3、家长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举行会议不少于2次,主要讨论、落实、总结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本章程由塔影中学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负责解释。